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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职自考试点本科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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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胜利石油管理局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
现将《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根据考试试点方案,遴选本辖区内1-2所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管理规范的高等职业院校参加试点,请各市将试点
院校材料于2008年4月底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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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山东省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优势,更好地发挥高等院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中的作用,支持和鼓励高等职业院校发展,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在安排好学校正常学习的同时,根据个人需要,_'积极报考相关专业、相关层次的自学考试。根据全国考委有关精神,省考委决定,组织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的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考试工作是为培养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性、应用性人才,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在完成理论教学的同时,加强对考生实践技能的培养。
二、本次试点的专业:秘书学、会计、法律、英语、计算机信息管理、机电一体化工程等6个本科专业。随着试点的进行,将根据情况适当扩大试点专业。
三、试点考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学生在安排好学校学习的情况下自愿参加,学校组织教学辅导、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每学期安排自学考试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门。试点院校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既不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也要切实重视自学考试课程的辅导。
(二)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参艇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按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其他课程理论考试部分按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实践技能部分由专业主考院校编写考核大纲,试点学校按实践技能考核大纲进行,理论部分占80%,实戡技能部分占20%,合并计算60分为及格。
(三)试点院校提出申请,由市考试机构缉织考察评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试点院校资格和试点专业。每年省、市考试机构和专业主考院校组织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院校将取消试点资格。
(四)试点院校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必须是本校全日制在校生,实行学年注册制。每年11月20日之前办理新考生注册手续,试点院校将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新考生电子档案和信息名册(一式三份)报市考试机构审查备案,1
1月30日各市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五)考试的组织及要求
1.试点院校考生参加理论考试,由试点院校按省、市考试机构报名管理办法办理集体报名手续,由试点院校所在的市考试机构统一编排考场,按国家考试的统一要求组织考试。理论考试每年举行二次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在4月和1
0月。
2.实践技能部分,试点院校于考试前5个月将教学计划报市考试机构,在省、市考试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由试点院校按实践技能考核大纲要求组织,按要求写出报告或考核。考生参加理论考试前,必须完成该课程实践技能部分,试点院校将考生实践技能报告或考核试卷及评定分数报市考试机构。
3、毕业环节考核,按专业考试计划要求,由专业主考院校组织。
(六)考试费用
考生考试费用按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学籍、考籍的管理
1.试点院校必须对每个学生分别建立学籍档案。
2.试点考试的考生,考试合格的课程,考籍档案保存在市考试机构,考试不合格的,实球技能部分成绩下次报考时重新上报。
3.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要求,经省、市考试机构审核,发给相应专业毕业证书。.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在取得专科及以上毕业资格后,方可依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管理办法办理本科毕业手续。
4.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其学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士学位标准者,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学士学位。
5.参加试点的考生,要零起点注册,学生学校教育毕业后仍未完成自学考试的,试点院校要继续为其进行课程教学辅导、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及办理考试报名等管理工作。注册满5年自学考试仍未毕业的,按社会考生对待。
6.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注册期内(5年)不能转考、转专业或转校。
7.关于免考问题按省考委制定妇《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
四、试点院校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的管理
(一)试点院校应加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的管理,成立专门部门负责该项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试点院校应根据省考试院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考试大纲的要求和考试课程的安排,制定相关的教学辅导计划,认真教学辅导以确保考生具有较高的学业水平。
(三)各试点学校只能接受本校在校生报考,不能将校外社会人员或其它学校在校生纳入本校在校生报考。
(四)试点院校要认真负责考生的教材供应、教学辅导、报考、成绩发放等工作,切实为考生提供优质的服务。
考试的组织与实施中的其他事项,均按省、市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本试点方案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东营职业学院试点本科专本课程互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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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院的教育教学工作水平,根据东职院字[2008]54号《东营职业学院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试点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教学工作实际,现将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试点学生专、本科课程成绩认定实施办法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本科试点的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该课程的成绩可以认定为我院高职(专科)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并且根据我院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赋予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二、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试点的课程与我院高职(专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必修或者限选课程需经过审核认定,确认两门课程在学习内容上具有相同、相近、延伸、提高关系时,方可认定该两门课程为相同、相近课程。
其中,我院高职(专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或环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参加成绩认定。
(一)所有实验实训课程或者实践环节,包括实验课程、实训课程、技能课程、毕业实践环节等;
(二)需要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行业资格证书等证书的课程;
(三)国家、省、学院有专门规定的课程。
三、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试点的课程与我院高职(专科)开设的必修或者限选课程不存在相同、相近关系时,可以认定其合格成绩为我院任选课程的合格成绩,并取得相应的任选课学分。
四、自学考试成绩公布以后,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本科相关课程的考试情况填写《东营职业学院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试点学生专、本科课程成绩认定审批表》,经学生所在系(部)、课程所在系(部)、成人教育工作处初审后,报教务处复审。
其中,学生所在系(部)负责集中收集学生的审批表,安排专人对学生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负责组织办理本次审批工作。
成人教育工作处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学生本科试点课程的成绩,提供考试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成人教育工作处公章。
课程所属系(部)要安排或聘请专人负责对两门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审核。
五、教务处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根据我院高职(专科)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确认该生该课程的成绩分数并赋予相应的学分,同时报请学院分管院长进行审批。
六、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教务处要安排专人将认定结果及时通知到有关部门、单位及学生本人。
七、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成人教育工作处报名,经省、市自考管理部门注册,参加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试点的我院高职(专科)在籍学生。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营职业学院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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