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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职业学院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治安秩序,优化校园治安环境,搞好治安综合治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规定。在管理过程中,以教育为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治安保卫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安全工作委员会在院党委、院行政领导和政法部门的指导下,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院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规章制度,领导全院安全保卫工作。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分析全院治安形势,研究部署治安工作,及时处理学院发生的治安案件。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组织,处理本部门、单位的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保卫科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党委、院行政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在办公室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院安全保卫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保卫科行使校内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权、执行权、检查监督权以及院党委、院行政和公安部门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校卫队在保卫科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学院大门的警卫和校内治安巡逻工作。校卫队员对进出大门的人员、车辆、物资具有询问、检查、登记及授予的处理权,对校内治安事件有调查、报告、劝解和当场制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校内人员管理
第六条
在本校注册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和本校常住户口的教职工为校内人员。校内人员应自觉维护学院治安秩序,积极支持和配合保卫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校内人员应服从门卫的管理和纠察。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须下车通过。机动车出入校门须减速慢行。
第八条
校内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本院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大声喧哗,不得侵犯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害或诽谤他人声誉;
(二)不损坏、偷窃公私财物;
(三)不赌博,不放映、观看、传播、复制淫秽音像制品,语言、行为文明;不私自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公寓、教工单身宿舍过夜;
(四)不在办公区、教学区影响和扰乱工作、教学秩序;不威胁、阻碍或干预治安保卫人员执行公务;
(五)不加入邪教组织,不聚众闹事、散布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不得参与非法游行示威、鼓动罢工、罢课、罢餐等非法活动;
(六)不在校内违法、违规经商、兜售迷信物品。
第九条 坚持遵纪守法、倡导见义勇为,积极向治安保卫部门举报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劝阻、调解、消除民事纠纷,制止不法行为。
第四章 外来人员管理
第十条 外来施工队、民工队、合同工、临时工等必须遵守我院的治安管理规定。各用工主管部门应对外来人员及时进行法纪教育,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和办理有关规定的手续。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必须在两天内到保卫科办理以下手续:
(一)登记注册。个人登记注册须持身份证、工作证或其他证明真实身份的证件,并出示工作单位或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介绍信。集体登记注册须出示其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并按规定注册登记所属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二)凡在校七天以上者,均须办理本校临时出入证,交纳用证押金;均须填写“暂住卡”,办理“暂住户口”(不住宿者不办)。“暂住户口”可以自行到派出所办理,也可由保卫科代办,收费标准按派出所规定数额缴纳。自行到派出所办理者必须及时到保卫科登记备案。办“暂住户口”跨年度的,必须按规定验证;
(三)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四)学生、临时工家属来校探亲者住七天以上须办理“临时出入证”,住三十天以上者必须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除遵守学院有关制度和本规定第三章条款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隐瞒身份、冒名顶替、伪造、涂改证件,不得转让、出租、出卖“暂住户口”或“临时出入证”等证件;
(二)不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隐瞒、窝藏违法犯罪分子;
(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正常秩序。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机动车辆要办理“校园出入证”,在校内按规定减速慢行(限速20千米/小时),不准在校内随意停放、鸣笛。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登记换证,在指定位置停放。外来留宿人员的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四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自行车、摩托车要在指定位置整齐排放,及时上锁,不得随处停放。保卫人员对随处停放或不上锁的自行车,可以进行统一保管,车主必须持自行车执照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认领。
第十五条 凡拉运物资出校门的车辆,必须持有关部门盖有公章、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出门证,经保卫部门检查登记方可放行。出门证由保卫科统一印制,加盖保卫科公章。各部门负责人签发出门证时,应注明物资名称、规格和数量。个人物品出门,如门卫发现有可疑情况时,有权进行询问。凡手续不全或不能证明物资来源,违章出门的,门卫有权扣押。
第六章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重点要害部位是学院财产集中地和重点保护对象,是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重点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确保重点,规范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范围主要指需要重点加强安全与消防防范的部位,具体包括:
院领导办公室、资料室、财务室等存放重要资料、资产的场所;
学院实验实训设施聚集地;
易燃易爆设备所在地;
其他依法需要重点保卫的部位。
第十八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措施:
(一)重点部位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确定该部位的安全保卫和消防设施配备方案,报保卫科审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有关部门负责安装、配备;
(二)各部位或单位主管重点要害部位的领导人,应制定和落实防破坏、防盗、防失窃失密、防火灾的安全保卫制度,并纳入部门的岗位责任制。
(三)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应由忠实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熟悉的人担任,依法必须持上岗证上岗的,还必须具体相应的资格。调配重点要害部位的人员要到保卫科备案,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四)被审定为重点要害部位后,部位或单位必须确定一名安全保卫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和记录,组织平日班前检查,做好班后关窗锁门、断电源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和保卫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保卫科对重点要害部位,要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临时抽查,检查后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对部位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所在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各重点要害部位领导,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经常组织教职工学习国家有关法规、法令,学习学院规章制度,提高法纪和安全保卫意识,加强重点部位管理,做好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重点要害部位因工作发生变动,部位的财产、制度、工作结构解体,原审定的内容失去主要意义,由部门或单位写出报告,保卫科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撤销要害和重点部位。
第七章 商业摊点治安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外来人员进校摆摊、收破烂杂物或到处叫卖。严禁校内人员在办公场所、教学区、学生公寓、教工宿舍区内违法经商和推销商品,治安保卫人员一经发现,有权当场取缔,采取适当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校内指定范围内经商的网点,必须在开业的同时完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及有关工商、卫生等手续,夜间有人看守,并按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第八章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系指在校园内举行的300人以上的各种集会、报告、展览、庆典以及文化、体育、娱乐、商贸、人才交流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坚持有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原则;不得举办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须提出申请,经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在举办活动3天前填写《东营职业学院大型活动申报表》和《东营职业学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审查意见表》,经有关部门批准,报保卫科备案。定期举办的周末舞会、影视播放等活动,审批部门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东营职业学院大型活动申报表》和《东营职业学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审查意见表》及本学期定期举办大型娱乐活动计划、固定活动场所设施条件、有关安全防范措施等经院领导批准,报保卫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 保卫科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指导。全院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科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要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要加强对电源、火源的控制,预防火灾;临时搭建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确保万无一失;要加强对各种设备、物品的管理,防止破坏、丢失或被盗。
第二十九条 活动承办单位有责任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保证活动场所各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主办单位应组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维护场内外秩序,控制进入活动场所人员数量,做好出入通道的安全疏导工作。对妨碍和扰乱秩序的行为,报保卫科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保卫科派出人员协助维持秩序。值勤人员必须严格管理,文明执勤。
第三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讲文明,讲礼貌,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主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禁止吸烟、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活动场所。
第三十二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不力、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保卫科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改变活动计划;在活动中若出现混乱或事故,保卫科有权责令活动中止。
第三十三条 违反大型活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师生员工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条款、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分。教工和学生的处理,原则上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东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处理的程序和实施,由保卫科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根据当事人或责任人违纪的情节轻重提出建议或做出决定,按各级处分的权限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师生员工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辅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章 治安管理奖励
第三十六条 凡对我院治安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对维护学院秩序,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抢救国家财产,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有功者,可参照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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